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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樓
發表於 2008-5-21 10:4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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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員行為規範
沿革:
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由論壇管理團隊制定公佈全文十二條,立即施行。
第一條:
一、行為之懲處,以行為時之有明文規範者為限。
二、行為後規範有變更者,適用最有利行為人之規範。
第二條:
本法用詞定義如後:
一、稱「拼音文」者,指以外國文字、數字或注音符號之發音表示漢字。例:以「mm」表「妹妹」;以「ㄇ」、「ma」表「嗎」;以「88」表「爸爸」等。
二、稱「發音文」者,指以漢字之國語發音表示方言或其他語言。例:以「擦桃」表閩南語之「木頭」;以「喔」表粵語之「我」;以「雷」表粵語之「你」;以「優」表英文之「You」等。
三、稱「侮辱」者,指以明示或暗示對會員謾罵、叫囂、羞辱,或以其他方式攻擊。
四、稱「誹謗」者,指以明示或暗示,毀損或意圖毀損會員名譽之行為。
五、稱「灌水」者,指與主題無關或毫無意義之內容。
六、稱「洗板」者,指在短時間內發表三篇以上相同或相似之內容。
第三條:
一、發表含有「拼音文」及「發音文」者,扣榮譽一點至五點。屢勸不改、情節重大者得禁止發言一日至三日。
二、解釋、評論「拼音文」及「發音文」或其相關主題不在此限。
三、註釋文字之發音不在此限。
第四條:
侮辱會員者,扣榮譽三點至六點,並禁止發言一日。累犯者得永久禁止發言。管理團隊因職務而報告不在此限。
第五條:
誹謗會員者,扣榮譽五點至十點,並禁止發言一日。累犯者得永久禁止發言。管理團隊因職務而報告不在此限。
第六條:
灌水者扣榮譽一至三點。屢勸不改、情節重大者得禁止發言一日以上或永久禁止發言。
第七條:
洗板者扣榮譽一至五點。屢勸不改、情節重大者得禁止發言一日以上或永久禁止發言。
第八條:
以任何形式妨礙管理團隊執行任務者,得永久禁止訪問。
第九條:
發表情色、裸露,或不適合未成年人觀賞之文字、圖片及其他資訊者,得永久禁止發言。
第十條
轉載他人作品,而未經作者允許及未在文內註明出處者,扣榮譽五至十點,屢勸不改、情節重大者得禁止發言一日以上或永久禁止發言。
第十一條:
無故發表與討論區主旨無關之商品、網站,或有其他類似之廣告行為者,得永久禁止訪問。
第十二條:
宣揚共產主義、分裂國土、迷信思想,或發表有違社會道德、善良風俗之言論者,得禁止發言一日以上或永久禁止發言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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